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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通讯的要求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已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报告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中期报告、会议通告、上市文件、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

本公司的所有公司通讯之英文及中文版本同时载于本公司网站「披露易」网站。若股东及投资者拟于本公司在「披露易」网站刊发公司通讯时收到通知,可于香港交易所市场网站「市场数据」项下登记使用「讯息提示」服务。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适用的开曼群岛法律及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本公司透过本公司网站「披露易」网站以电子方式向股东提供公司通讯(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除外)(「电子版本」),前提是相关股东已同意收取电子版本。

若本公司刊发公司通讯是为寻求登记股东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股东权利或以股东身份作出选择(即属「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本公司会将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邮寄至个别登记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免生疑问,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不包括股东大会的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

本公司将会向每名新登记股东寻求其同意收取日后所有公司通讯(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除外)的电子版本。为促进以电子方式发放公司通讯,本公司会于每年刊发年报时向现有登记股东寻求类似的同意。

若本公司在为期28日内尚未收到该登记股东反对透过本公司网站以电子方式阅览公司通讯的任何回应,该登记股东将被视作选择电子版本(而非收取印刷本)。

如登记股东欲︰

●收取最近期刊发的公司通讯之印刷本;或

●持续收取本公司日后刊发的公司通讯之印刷本(直至本公司于翌年刊发下一份年报为止);或

●日后只以电邮方式收取有关公司通讯已载于本公司网站之通知,

登记股东可填妥及提交相关的申请表格至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详情见下部「选择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

非登记股东亦可要求收取本公司刊发的公司通讯之印刷本(详情见下部「选择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

当本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刊发公司通讯时:

●本公司将会在以下情况发送公司通讯的印刷本至登记股东的地址︰根据登记股东提出的要求(详情见下部「选择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如尚未寻求得到登记股东同意收取公司通讯的电子版本,又或如该公司通讯属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若登记股东已选择(或被视作选择)电子版本,有关公司通讯已载于本公司网站的通知将会以电邮方式(如没有提供电邮地址,邮寄至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地址)发送予登记股东。若该等登记股东因任何理由以致在使用电子方式阅览相关公司通讯时遇到困难,或欲收取印刷本,本公司在收到其要求后将立即向其免费发送印刷本;及

●有关公司通讯已载于本公司网站的通知将会以电邮方式或(如没有提供电邮地址)以邮寄方式连同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如收到有关要求)发送予将本公司股份(不论是否透过经纪或托管商持有)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非登记股东。

登记股东及非登记股东可于任何时候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发出书面通知,修改其收取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详情见下部「选择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

如股东对选择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有任何疑问,可以于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致电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的查询热线 (852) 2980 1333查询。

选择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

在本公司于本公司网站刊发公司通讯后,如登记股东或非登记股东拟收取相关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有别于其所选择的另一个语言版本,可填写并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提交相关申请表格(见下文)(邮寄至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传真至(852) 2861 1465或电邮至 agile3383-ecom@hk.tricorglobal.com)。

登记股东或非登记股东可以在任何时候透过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表格(见下文)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发出不少于七天的书面通知(邮寄至上述地址或传真至(852) 2861 1465或电邮至 agile3383-ecom@hk.tricorglobal.com),更改选取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或收取方式。相关更改要求适用于本公司下一次及日后刊发的公司通讯。

登记股东如欲日后只以电邮方式收取有关公司通讯已载于本公司网站上的通知,可填写并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提交相关申请表格(见下文)(邮寄至上述地址或传真至(852) 2861 1465或电邮至 agile3383-ecom@hk.tricorglobal.com)。

供登记股东和非登记股东用作更改选取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或收取方式及/或要求印刷本的申请表格可在以下下载:

- 供登记股东使用的公司通讯的申请表格

- 供非登记股东使用的公司通讯的申请表格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a)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

(b)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然而,若 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的指示及╱或要求。

(c)本公司可就任何所说明的用途,将 阁下的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并将在适当期间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纪录用途。

(d)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查阅及╱或修改个人资料的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向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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